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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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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我市科技企业、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支持对象和标准为:

(一)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认定)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经费资助(全额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除外)。资助经费由承担单位自主统筹用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

(二)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认定)的企业,纳入市政府推动实施的“重点企业信贷支持计划”,市财政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比例最高不超过70%,每个项目贴息时间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具体按照《东莞市创新财政投入方式促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资助的单位如已获得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或市财政其他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资助的原则进行资助。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研发场地面积达200平方米以上;

(三)投入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在用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不包括生产用设备和软件)的资金总额不低于200万元;

(四)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科技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职称或获博士学位或获本科学位且从事该行业研发工作超过10年的人员不少于1人,中级职称或获硕士学位或获本科学位且从事该行业研发工作超过5年的人员不低于30%或不少于5人;

(五)获得不少于1件发明专利授权(新药证书),或不少于5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软件著作权,或获得市级(含市级)以上科技奖励。

申请认定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是企业法人的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高新技术企业或进入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上一年度企业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

(二)企业有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和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已通过相关的管理认证。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单位有《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所规定情形的,不给予资助。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请流程:

(一)申请单位填报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到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由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推荐到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出认定意见,并向社会公示7天;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由市科技局报市政府审定;

(五)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科技局下达认定及资助通知。

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立项(认定)资助申请流程:

(一)申请单位填报相关申请材料,提交到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由所属镇街(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后推荐到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拟出资助名单,并向社会公示7天;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由市科技局报市政府审定;

(四)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科技局下达资助通知。

在2013年1月1日之前立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按期通过验收的,其支持标准按《东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东府办〔2012〕176号)执行;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立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且按期通过验收的,其支持标准按《东莞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资助办法》(东府办〔2014〕120号)执行;2016年1月1日及之后立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其支持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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